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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報繳納最低稅負?是否會增加納稅義務人之依從成本及稽徵機關之稽徵成本?
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個人,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辦理所得基本稅額之申報,基本稅額之補報、調查核定程序,依照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
財政部已設計修正相關結算申報書表,俾利納稅義務人依循,將相關行政及依從成本降至最低。

短漏報或未申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基本稅額者,有無處 罰規定?
1. 個人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但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2. 個人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補徵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

短漏報或未申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其基本稅額者,其漏稅額如何計算?
個人應申報基本所得額,而有漏報或短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稅額者,應依下列公式計算漏稅額:
1.稽徵機關核定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處罰規定。
2.稽徵機關核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漏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1)無虛增可抵減稅額情形者:
漏稅額=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經核定之退稅款(不分已否退還)-短漏或漏報所得額之扣繳稅額及可抵減稅額-短漏或漏報基本稅額中屬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
(2)有虛增可抵減稅額情形者:
漏稅額=依(1)規定計算之漏稅額+申報虛增可抵減稅額所漏稅額或溢退稅額-因短漏所得溢繳或應退稅款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已經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未申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其基本稅額者,如何處罰?
個人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是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短漏報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綜合所得淨額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各款規定之所得額,致短漏基本稅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除依規定補徵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財政部100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41544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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