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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資移民台灣,相關規定如下

https://www.taxconsult.tw/2019/08/15/香港澳門投資移民台灣流程與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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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專利_商標能否約定「借名登記」 (107/9/3)
一、按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商標法第2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2條規定,商標權之移轉,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故此類非經登記不得取得、對抗第三人之財產權,應屬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1項所規定之依法應登記之財產權(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0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所謂「借名登記」,依目前司法實務見解,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的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551號判決意旨參照),並未排除商標權成為借名登記契約標的之可能(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20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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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專利_商標權移轉登記等相關事項 
一、按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9條第1項規定:「申請商標權之移轉登記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移轉契約或其他移轉證明文件。」是申請商標移轉登記,依前開法條規定,應備具商標移轉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移轉契約或其他移轉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辦。受讓人可利用本局網站(www.tipo.gov.tw)下載並填具商標移轉登記申請書,並檢附與商標權人雙方合意移轉,並經雙方簽章之移轉契約書,向本局辦理商標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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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專利_商品平行輸入與商標專屬授權等相關問題 (107/1/17)
一、我國商標法採註冊保護原則,依商標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商標權人對於未經其同意,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註冊所指定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並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的行為,可以依商標法第68、69 及95、97 條規定,主張行為人應負民事及刑事侵權責任。又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註冊商標;商標權受侵害時,於專屬授權範圍內,專屬被授權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復為商標法第39條第5項及第6項本文所規定。是商標專屬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取得相當於商標權人的地位,得以行使原屬於商標權人的專屬使用權及排他權,先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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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搶註_大陸品牌商標被台灣地區某家公司搶先註冊(105/1/17)
一、我國商標的保護是採註冊保護與屬地原則,即商標在我國取得註冊後,商標權人可以依法限制別人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範圍內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如果自大陸進口販賣的商品,不是在本局取得註冊的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授權產製的商品,有可能被控商標侵權而負有民事及(或)刑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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