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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應計入的項目有那些?
1.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2.特定保險給付: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所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3.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4.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5.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6.選擇分開計算之股利及盈餘合計數。
7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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