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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稅務)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藥局得檢附相關證件申請扣繳統一編號

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免辦營業登記之藥局,得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國民身分證及藥局所在地房屋稅稅單等資料影本,送藥局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各國稅稽徵機關應將前項資料通報轄區稅捐稽徵處,俾供其查核運用。(財政部84/11/08台財稅第84165796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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