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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稅務)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
,係屬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收入,應依本部84/03/22台財稅第841608399號函規定,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說明:二、依本部84/03/22台財稅第841608399號函說明二、(二)釋示,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其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前開部函所稱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係指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因此,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應依主旨辦理。(財政部87/06/18台財稅第87194754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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