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如何辦理資產重估價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經核准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如其部分資產之重估年度物價指數未超過該資產取得年度物價指數達25%以上,該項資產仍可辦理重估。依財政部107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700505700號令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所示,106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上漲達25%以上,營利事業在上開年度間取得之資產,依法均可辦理重估,至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105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辦理資產重估的好處在於重估增值差價免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可依規定增加折舊、耗竭或攤折額等損費,惟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讓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茲舉一增加折舊費用之簡例及說明其重估帳務處理:
例:
xx公司67年1月購入建築物100,000,000元,耐用年數49年,殘值2,000,000元,採平均法提列折舊,該公司以106年12月31日為重估基準日辦理資產重估價。其帳務處理如下:
(一)67年1月取得時:
借:建築物100,000,000
貸:現金(銀行存款)100,000,000
(二)67年~106年每年應提折舊2,000,000元,共提列折舊80,000,000元
[(100,000,000元-2,000,000元)÷49×40]=80,000,000元
借:折舊2,000,000
貸:累計折舊2,000,000
(三)106年12月31日為重估基準日,資產重估價值及重估後每年可提列折舊之計算:
1.106年12月31日帳面未折減餘額為20,000,000元,即:100,000,000元-80,000,000元=20,000,000元
2.物價倍數為1.5159(查物價倍數表)
3.重估價值為30,318,000元
20,000,000 元×1.5159=30,318,000 元
4.重估差價為10,318,000元=30,318,000元-20,000,000元
借:建築物─重估增值10,318,000
貸:未實現資產重估增值10,318,000
(四)107年度折舊計算:
(30,318,000元-2,000,000元)÷(未使用年數9)=3,146,444元(每年應提折舊額或殘值)
借:折舊3,146,444
貸:累計折舊3,146,444
上例得知,未重估前每年可提列之折舊費用2,000,000元,重估後每年可提列折舊3,146,444元,增加1,146,444元之損費可達到延期納稅之效果。另土地如有調整帳面價值之必要者,應依照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不適用資產重估價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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