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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77.3.28.台財稅第770526922號函之二
令函日期:77/03/28
要 旨:外商在我國境內承包工程由國外採購材料等之價款仍應依法課稅
出 處:345
本 文:
主旨:外國工程包商在我國境內承包建設工程,依約由該外國工程承包商
 在我國境外採購供應材料及機器設備之價款,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
 所得稅。
說明:
 二、茲分別規定如下:
 (一)營業稅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二)所得稅部分:應依下列方法擇一辦理。
 1.辦理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其全年度
 收入總額(含該項國外採購供應材料及機器設備部分)、
 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依
 同法有關規定申報納稅,惟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
 之攤計,如有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
 三條之一規定辦理。
 2.申請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該項國外採購供應
 材料及機器設備,係屬營建工程之包工包料,應併同其他
 各項提供技術服務所取得之報酬,依上開法條規定報繳所
 得稅。
 三、本部(六六)臺財稅第三四0八八號函,自本函發布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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